深圳南山区人才引进补贴2022年

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2年11月23日讯(晶报记者陈逸芝)11月22日,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发布三个重磅政策:《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资金补贴办法》以及《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深圳南山区人才引进补贴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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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2年11月23日讯(晶报记者陈逸芝)11月22日,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发布三个重磅政策:《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资金补贴办法》以及《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此次三项政策都是在《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发布后,前海针对金融业发展、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资金补贴以及人才发展集中推出的首个专项支持政策,且覆盖宝安、南山的前海扩区范围。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聚焦深港合作打造深港金融合作创新发展“加速器”

  《暂行办法》涉及深港金融合作政策共16条,占整个《办法》政策条款总数的60%,是《办法》最重要的部分,对深港金融合作给予了独特政策支持。

  《办法》围绕打造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为香港金融业参与国内大循环提供重要平台支撑制定了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产业载体,在机构入驻条件、机构入驻扶持、管理团队经营奖励等方面进行明确、细化,入驻产业载体的金融机构符合条件最高可享受300万元入驻扶持。

  同时,《办法》多措并举支持前海发展特色金融,包括每年安排1000万元支持数字人民币应用和推广,给予开展数字人民币业务的机构100万至300万元不等的落户奖励;支持前海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对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等。《办法》还提出,要发挥金融行业组织在前海金融改革创新中的促进带动作用,对金融行业组织、国际金融组织分支机构等给予50万至100万元不等的落户奖励,并对前海优秀金融创新案例、重大金融项目落地等给予相应奖励。《办法》的出台,体现前海着力发展特色金融、持续保持金融改革创新领先地位的实力和决心。

深圳南山区人才引进补贴2022年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聚力创新“招才引智”着力打造人才高地

  人才为王,前海先行。暂行办法对各类人才及人才机构、载体进行重点扶持。

  324万元、216万元、200万元……这些夺人眼球的大额数字均来自前海新出台的引才《办法》中。高额奖励背后,体现的是前海加快引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以及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的诚意和决心,也充分体现出前海着力构建以人才价值、社会贡献、创新能力为导向的综合评价体系。

  为集聚战略科学家,前海实行“一人一策”,量身订制“政策包”。同时,支持深圳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与香港创新创业主体合作组建人才共同体,发挥两地政策叠加优势,共同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按市开办经费50%给予配套扶持;对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分)站和创新实践基地,按市设站资助、在站生活补助及出站科研资助50%给予配套扶持。对前海合作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重大人才载体,还可以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引进。

  既奖励人才,也奖励“引才”,是《办法》中一大新突破、新亮点。首次对聘用香港青年及引进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的市场化机构给予用人补贴和引才奖励,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引才聚才主体作用。

深圳南山区人才引进补贴2022年

  同时,《办法》还提出“人才回归计划”,推进前海产业集聚和产城融合,推动前海企业和人才加速“归巢”。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资金补贴办法》

  力促产业集聚发展港企、总部企业前海办公更轻松

  《补贴办法》将提高前海办公楼宇入驻率和产业集聚度,进一步推进深港合作,引导前海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资金补贴政策是前海针对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资金补贴集中推出的首个专项方案,其中不少政策条款都覆盖宝安、南山的前海扩区范围。

  同时,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资金补贴政策针对港资企业、总部企业扶持力度大。同等条件下,给予港资企业1.2倍的扶持金额,但最高扶持金额不变。对总部企业每年按照60元/平方米·月,连续扶持三个年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资金补贴政策,对申报进行严格规范和管理,在扶持对象方面,包括金融企业总部、、金融企业深圳市级分支机构、金融企业总部设立的专业子公司、其他持牌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其他金融及金融服务机构以及符合本《办法》明确规定的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鼓励在地经营,除另有规定外,要求机构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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